口头约定喷4个展示架1700元 结账却要收6800元
原告:田厂长
被告:刘经理
纠纷缘起
今年年初,汽车天窗公司的刘经理打算将公司4个库存的汽车天窗展示架进行喷漆。某修理厂的田厂长来谈活儿,刘经理把他带到4个展示架前说:“就喷这样的展示架,1400元怎么样?”田厂长则说:“1400元少点,怎么也得1700元。”刘经理考虑后便同意了。
完工后,田厂长开好了共计6800元的发票。
刘经理验收合格后,对6800元的价格大吃一惊:“不是说好1700元吗?田厂长也急了:“每个1700元,4个6800元,怎么不对呀?”
双方协商未果,田厂长起诉到法院。由于田厂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对展示架的喷漆价格约定为每个1700元,而刘经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就是4个1700元,法院决定进行评估,但相关机构称无法对价格进行评估。
法院断案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汽车天窗公司给付修理厂2000元。
法官分析
由于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田厂长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展示架的喷漆价格约定为每个1700元,有关机关无法进行价格评估,因而田厂长想按照6800元计价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法条支持
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法官提醒
口头合同尽管方便,但打起官司却麻烦不断,法官提醒,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