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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2021-08-2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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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都知道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的内容,工程合同也一样,其中会涉及很多问题,那么审查工程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审查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审查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审查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二、什么是施工合同审查

  施工合同审查是即指审计机关或合同管理机关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的审查工作,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建设地点、工程名称、工程造价、施工期限、技术资料与施工图交付的时间和份数、设备到达现场的进度、材料供应方式、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手续,工程款项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责任的条款等。对施工合同主要是审查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施工合同审查事项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承包的工程是否符合企业的级别?

  2、该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3、合同规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计划的要求?内容是否齐全?

  4、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协商一致?文字含义是否明确?经济责任是否分清? 等等。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审查工程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审查工程合同注意审查合同总额与款项支付条款,合同的相关条款、审查竣工验收条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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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应注意事项
建议委托律师 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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