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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10 08:45
导读: 「摘要」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现代社会中经济现象变化多端,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担风险,保证企业合理化经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但如约定不当,也可能造

「摘 要」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现代社会中经济现象变化多端,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担风险,保证企业合理化经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但如约定不当,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凭借其地位而制定不公平的条款,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在商品房预售中,即经常出现此种情形:商品房开发商籍自己雄厚资本及专业知识制定一些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责任条款、免除房屋质量责任条款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认识这些条款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审查?怎样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本文根据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结合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如: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由于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购房者明了其性质,因此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则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中的免责内容不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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