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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明示免责条款 赔偿全部车损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9-29 10:11
导读: 锦州市民石先生在2013年4月份为自己的爱车向保险公司投保,8月份的一场大雨造成锦州城市内涝,该车停放时遭水淹。次日石先生启动该车后发生熄火,出现故障无法行驶。经专业检测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水,造成发...

  锦州市民石先生在2013年4月份为自己的爱车向保险公司投保,8月份的一场大雨造成锦州城市内涝,该车停放时遭水淹。次日石先生启动该车后发生熄火,出现故障无法行驶。经专业检测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水,造成发动机缸体破裂,需维修费用18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出险后只同意赔偿电路等部分维修损失,对发动机维修损失不予赔偿。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为:双方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对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而发动机受损有特别的保险,石先生没有投保这种保险,所以发动机的损坏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石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签订保险合同时并不知道有此免责条款的存在,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就成了本案的关键。

  主审法官解释称,尽管保险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明白,石先生也签字确认,但是该免责条款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托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脱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样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明显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并在下面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执行,只是要求石先生在普通字体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名,故应当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注意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被告应在保险金额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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