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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

2017-11-1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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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都知道,买卖有风险。合同的风险分为广义合同风险和狭义的风险。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尤其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当发生风险的时候,由谁来承担合同的风险呢?风险在什么情况下转移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的小编来为您介绍。

  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一、货物需要运输的

  1、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合同条款中规定在某一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2、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了。

  3、对于在运输中销售货物的转移。根据公约第68条公约,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运输中的货物,不存在交给承运人的情形,因为承运人已经在控制了,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 

  二、货物不需要运输的

  在其他情况下,如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没有约定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以交付为转移的要件。

  三、过错归责转移风险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条规定是标明谁的过错,谁来承担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同约定的原因,买受人依法拒绝出卖人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又出卖人承担。

  总结:风险的转移按照上述的标准,但是当一方出现过错的时候,并不会发生风险的转移,风险仍有过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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