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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哪些内容是格式条款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19 14:11
导读: 在合同法的订立过程中,有时会存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未与对方协商。所以,《合同法》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其拟定的格式条款就有着严格的要求。合同中哪些内容是格式条款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合同中哪些内容是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后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合同中哪些内容是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合同中哪些内容是格式条款”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主,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当出现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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