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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2012-12-19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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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本题目所谓无权代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与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代理行为其他要件都已具备而只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无权代理的代理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本题目所谓无权代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与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代理行为其他要件都已具备而只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无权代理的代理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本题目所谓无权代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与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代理行为其他要件都已具备而只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其二,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其三,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根据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他人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等情况,如盗用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权和完全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订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权,而保留了对该合同某些事项的决定权,代理人却不顾该限制而为全权代理;后者如被代理人仅授权订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订立了与此合同有一定牵连关系的彼合同,例如采购员在采购活动中因携带的钱款不足而以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等。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page]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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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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