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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变更

2019-07-1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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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人吴某与被诉人某纺织工业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为供销员,2002年3月,被诉人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上任后,将申诉人工作岗位予以调换,让其看管仓库,申诉人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公司以原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

      申诉人吴某与被诉人某纺织工业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为供销员,2002年3月,被诉人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上任后,将申诉人工作岗位予以调换,让其看管仓库,申诉人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公司以原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申诉人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结果】

      仲裁委立案后,经调解,公司同意申诉人继续任公司供销员。

      【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不履行原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条款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新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企业行使职权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是企业和劳动者,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企业按劳动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就属违约行为。

      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新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也未尝不可,但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劳动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劳动合同予以变更,本案中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在未与申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原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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