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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的主体变更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18 01:44
导读: 1.合伙合同变更的含义合伙合同的变更,是指合伙企业仍然保持其同一性,但其主体或者内容却发生局部改变的情形。合伙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合伙企业仍然保持其同一性的情况下发生合伙人变化,包括入伙、退伙(此外还有合伙人交替)。合伙合同内容的变更则包括目的事业、

  1.合伙合同变更的含义

  合伙合同的变更,是指合伙企业仍然保持其同一性,但其主体或者内容却发生局部改变的情形。合伙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合伙企业仍然保持其同一性的情况下发生合伙人变化,包括入伙、退伙(此外还有合伙人交替)。合伙合同内容的变更则包括目的事业、财产数额、存续期间等方面的变更。合伙合同主体的变更为当事人的变更,发生权利义务主体的变更,合伙合同内容的变更则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合伙法》对入伙和退伙进行了规定。

  2.非合伙人的入伙

  所谓非合伙人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资格的行为。非合伙人入伙后,合伙成员虽有所增加,但是合伙企业本身却并不失其同一性。

  (1)关于非合伙人入伙的程序,根据《合伙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为合伙合同关系是以人格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对于新入伙人,若不经每个合伙人同意,则难免有碍于合伙事务的执行。非合伙人经过入伙程序被接纳入伙便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但是应当依入伙的约定出资。

  (2)关于入伙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合伙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于入伙之后合伙所负担的债0务,与其他合伙人同样负责;对于其入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也须与其他合伙人负同样的责任。之所以让入伙人如此承担责任,是为了特别保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为若新合伙人仅对入伙后的债务负责,则遇到合伙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难免有该入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串通,任意主张较实际入伙日期延后的日期为其入伙日期,以逃避债务责任的情形。

  3.合伙人的退伙

  所谓合伙人的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退伙的原因包括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

  (1)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指合伙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退出合伙的行为。这种行为无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承诺,属于一种单独行为,采用明示或默示形式均可,但须向其他合伙人表示才能生效。因此,这种退伙行为属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①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合伙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合伙合同未规定存续期间时,各合伙人均可随时声明退伙,但该合伙人须在其声明退伙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否则应不发生退伙的效力。所以如此要求,是为了便于其他合伙人有较充分的时间作出安排,处理善后事宜。若遇到合伙正处于一个特殊阶段,该合伙人退伙将严重不利于合伙事务或将给合伙带来较大损失时,则该合伙人即使在合理期限前为退伙声明,也不得退伙。

  但有不可归责于该合伙人的重大事由时,可认为例外。这是合伙的团体性以及合伙人之间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的要求,意在维护合伙内部关系的稳定性。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②合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合伙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时,原则上各合伙人应受期间的拘束,不得中途退伙,但若有上述规定的情况时,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在此情形下的退伙声明无须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也不受上述限制合伙人不到合同约定的期间不得声明退伙的约束。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不须任何声明,只要遇有法定事由发生即可退伙。它包括以下两种:

  ①当然退伙。根据《合伙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清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上述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②合伙人被合伙企业除名的退伙。所谓合伙人被除名,是指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取消该合伙人的资格。根据《合伙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被除名,须有正当理由;理由的正当性,应由做出决议的合伙人证明。同时合伙人被除名,须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如有一人不同意,也不能发生除名的效力。

  (3)退伙后的有关事务处理

  根据《合伙法》有关规定,合伙人退伙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要求处理:

  ①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③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④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平均(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担亏损。[page]

  ⑥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合伙人交替

  所谓合伙人的交替,是指由于个别合伙人转让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而导致的合伙人变更。包括:(1)个别合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此时转让人等于退伙,受让人的份额增加。这种转让无须其他合伙人的同意。(2)个别合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出让人等于退伙,受让人则等于入伙,此种交替,非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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