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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与合同变更

2019-07-1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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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依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用工实践中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调整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依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用工实践中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调整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岗位调整属于上述第三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法进行。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需要注意把握几方面的要点:

  一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时间。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到劳动合同终止前。

  二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可分为协议变更和有条件单方提出变更。由于劳动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调一致、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变更,除法定情形外,也摇在双方自愿、平等、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但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对于在原岗位上勉强工作、业绩平平的员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辞退,只有在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方可将劳动者依法辞退。因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再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

  三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对于变更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达成协议的视为没有变更,应当按原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对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具有追溯力。

  四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协议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为此中情形。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者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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