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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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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深圳市邦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0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由被告提供格式文本的《〈中国企业网〉网站服务订单》。原告按照该订单约定,支付了12000元的网页制作费用,但被告未完成约定的网页制作事项,原告注册的域名也无法使用,域名空间费损失费人民币

  原告深圳市邦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0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由被告提供格式文本的《〈中国企业网〉网站服务订单》。原告按照该订单约定,支付了12000元的网页制作费用,但被告未完成约定的网页制作事项,原告注册的域名也无法使用,域名空间费损失费人民币560元。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于2004年8月10日将上述网页委托深圳市锐思志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作。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网页制作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网页制作费人民币12000元及其利息人民币766.08元(计至2004年8月20日),被告赔偿原告域名空间费损失人民币560元,其它损失人民币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反诉原告一)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称:2003年10月20日,反诉原告一与本诉原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中国企业网站服务订单〉》。该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一负责代收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收的全部款项。2004年5月9日,本诉原告要求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确认了《〈中国企业网〉合同书更改通知单》。在完成网页制作事项之后,反诉原告一及时地通知本诉原告对此进行验收确认,但本诉原告一直拒不验收,也不支付服务费剩余款人民币3000元。为此,反诉原告一诉请法院判令:1、本诉原告履行合同,接收网页制作项目;2、本诉原告支付服务费剩余款人民币3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本诉原告承担。

  被告二(反诉原告二)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反诉称: 2003年 10月20日,反诉原告二与反诉被告签订了《〈中国企业网〉网站服务订单》,反诉被告为定作人,反诉原告二为承揽人。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二为反诉被告制作http://sz918.ce.net.cn/bangyan/(邦彦)网页。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2000元,反诉被告尚欠反诉原告剩余款人民币3000元。反诉原告二如约已经独立完成了全部工作,向反诉被告交付成果时,反诉被告拒绝验收。反诉原告二已对证据予以了公证保全。为此,反诉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反诉被告支付剩余款人民币3000元;2、反诉被告支付因保全证据造成的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邦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制作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

  二、原告深圳市邦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一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反诉请求;

  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邦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人民币340元,由被告一(反诉原告一)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反诉原告二)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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