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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不能自行一笔勾销

2019-10-16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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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经债权人同意,担保人擅自将借条中的担保内容与自己姓名一起划掉,并天真地以为自此自己与该债务无关。孰料,担保责任不能自行一笔勾销,划掉了担保内容,担保责任照样要承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邓某偿还原告陈某人民币4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的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

  未经债权人同意,担保人擅自将借条中的担保内容与自己姓名一起划掉,并天真地以为自此自己与该债务无关。孰料,担保责任不能自行一笔勾销,划掉了担保内容,担保责任照样要承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邓某偿还原告陈某人民币4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的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2月27日,被告邓某通过原、被告共同的朋友周某介绍,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口头约定月利率25%。,借期二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及担保期限。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2009年9月27日前的利息,本金分文未付。2009年10月1日晚,原、被告及周某相聚在一起,协商还款事宜。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李某从周某手中拿过被告邓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在借条落款下方迅速添加“注明:11月底先还两万”字样并擅自将“担保人:李某”几字用笔划掉。被告邓某在借条上紧接被告李某添加内容,又添加上“剩下的钱在年前还清”几字。原告对被告这种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借条内容的做法感到非常气愤,不同意延期还款,并拨打“110”报警。2009年底,原告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辩称,当时口头约定被告李某的担保期限为一个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2009年9月28日起借款利息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请求支付的利息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对于被告“当时口头约定被告李某的担保期限为一个月”之辩称,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被告李某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起诉时,尚在法定担保期限内,被告李某的担保责任依法不能免除。遂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正确的。

  其一,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邓某向原告陈某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属于合法用途,该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同时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主合同有效,亦不存在使担保合同归于无效的其他情形,被告李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就与原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担保人被告李某就应受该担保合同约束。

  其二,对保证方式未作出约定,担保人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分别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原、被告未在借条中对担保方式作出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担保人被告李某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被告无证据证实约定了保证期限,担保人应按法定保证期限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钟君明未经允许擅自将借条中“担保人:钟君明”一笔划掉,原告发现后感到气愤由此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报警,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在借条上书写的新的还款期限只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原、被告对还款期限并未达成新的约定, 2009年10月12日原告起诉时,并未超过至2009年10月27日的法定保证期限,担保人李某应按法定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一方面,所有民事主体均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不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应当谨防不诚信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应依法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比如应当谨防债务人借还款、看借(欠)条之机毁损、更改借(欠)条,如债务人一定要看借(欠)条原件,应尽量让更多人在场,一是让债务人在大庭广众之下一般不敢作出上述行为,二是即使债务人毁损、更改借(欠)条,也有更多的证人可以作证。一旦债务人撕毁、更改借(欠)条,有条件时应立即报警,通过警方制作笔录还原事实、固定证据。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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