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办理依据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0号]
◆受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下列开业者: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负责人;
2.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定代表人。
◆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申办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3.申请人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小企业(以下简称“劳动(经济)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4.申请人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小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5.申请人所办的小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及工商登记一年内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1.担保方式: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个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受理部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见附件);
3.所需凭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等证明材料;
4.个人担保额:申请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5.申办流程
(1)担保申请:申请人应按要求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部门提出担保申请;
(2)区县初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开展担保政策辅导、个人诚信调查、个人身份资格确认、劳动(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核实以及专家论证推荐;
(3)财务分析:委托的社会财务咨询公司对申请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4)担保审核: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申请材料作出担保审核意见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
(5)银行放贷: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6.贷款的借新还旧
开业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并无违法犯罪及涉入诉讼的,可以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借新还旧。借款人申请新贷款的担保期限为一年。
◆开业贷款贴息
(1)申请条件:借款人完全清偿开业贷款本息,并在贷款期内能保持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岗位稳定的,可以自开业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2)贴息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同一年度内,开业贷款贴息政策和开业园区房租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他
友情提示:
1.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时还本付息。
2.借款人应当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开业贷款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3.对未完全偿还开业贷款的借款人,将被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诚信系统。这将会对借款人申请住房、购车等消费贷款,办理信用卡、支票和信用担保,以及就业、出国等产生不利影响。
4.对恶意逃废贷款债务的借款人,有关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事项目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办理依据《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0号] ◆受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下列开业者: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负责人; 2.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定代表人。 ◆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申办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3.申请人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小企业(以下简称“劳动(经济)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4.申请人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小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5.申请人所办的小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及工商登记一年内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1.担保方式: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个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受理部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见附件); 3.所需凭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等证明材料; 4.个人担保额:申请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5.申办流程 (1)担保申请:申请人应按要求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部门提出担保申请; (2)区县初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开展担保政策辅导、个人诚信调查、个人身份资格确认、劳动(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核实以及专家论证推荐; (3)财务分析:委托的社会财务咨询公司对申请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4)担保审核: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申请材料作出担保审核意见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 (5)银行放贷: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6.贷款的借新还旧 开业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并无违法犯罪及涉入诉讼的,可以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借新还旧。借款人申请新贷款的担保期限为一年。 ◆开业贷款贴息 (1)申请条件:借款人完全清偿开业贷款本息,并在贷款期内能保持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岗位稳定的,可以自开业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2)贴息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同一年度内,开业贷款贴息政策和开业园区房租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其他友情提示: 1.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时还本付息。 2.借款人应当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开业贷款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3.对未完全偿还开业贷款的借款人,将被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诚信系统。这将会对借款人申请住房、购车等消费贷款,办理信用卡、支票和信用担保,以及就业、出国等产生不利影响。 4.对恶意逃废贷款债务的借款人,有关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