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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签错名 “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2015-05-0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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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案件回放

  林某与李某系好朋友。2014年8月15日,李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好友洪某借款15万元并写下借条,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本人林某作担保,向洪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当日,洪某从自己账户中取出15万元现金,当着林某的面交给李某。借期届满后,两人均未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洪某遂一纸诉状将林某和李某告上法庭。洪某称,林李在“借款人”栏签名,应为共同借款人。林李对借款已交付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既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林某作担保”,而林某签名的位置又在“借款人”一栏,根据“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解释规则,应当认定林某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李某一次性偿还洪某借款本金15万元,林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洪某提供的借条除在合同签名栏存在瑕疵外,其内容、落款日期的字迹、书写时间均一致,而被告又提不出合理证据推翻借款担保合同的存在。故此,应认定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另《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款为合同法的体系解释,即是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一般情况下,基础文本优于翻译文本、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大写数字优于小写数字。

  本案中,因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林某作担保”,而借条下面仅有借款人签名栏,并无担保人签名栏,结合“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体系解释规则,应认定林某是李某向洪某借款15万元的“担保人”,而不应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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