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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17 05:29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葛铁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葛铁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59号。

  负责人:莫德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入: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建材纸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罗雄辉,该厂厂长。

  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湖南建材纸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法经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县建行)与湖南建材纸厂(以下简称建材纸厂)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1993年12月3万元、1994年12月300万元、1995年12月600万元,1996年12月900万元、1997年3月197万元,年利率均为9.54%。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县建行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纸厂还清借款本息时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2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纸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建材集团在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加盖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4月1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为2001年12月598万元、2002年12月634万元、2003年12月672万元、2004年12月712万元、2005年12月384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与第一份担保书相同。1993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4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3年4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2005年12月371万元、2006年12月672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亦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担保书一致。南县建行已按合同约定将四笔贷款共计6666万元全部发放给建材纸厂,其中,第一、二份借款合同均已到还款期限,金额共计2623万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043万元,尚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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