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保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支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本条是对连续保证的规定。
对于连续保证,本条规定了两种签约方式:
一、是连续交易只存在一个主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对这一主合同分别就每一个交易订立保证合同,每一个保证合同只就保证某一交易单独成立,互相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二、是连续交易分别存在数个主合同,每发生一次交易便签订一个合同,保证人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连续发生的交易签订一个保证合同,对连续发生的数次交易承祖保证责任,但保证责任的限额只是以前约定的最高债权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