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三)未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
事实婚姻。
《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六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