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撤销权的
除斥期间也不相同,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的一年时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2、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合同,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3、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