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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为什么会失效?

2016-05-3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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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1、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8)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2、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监事会失效的原因

  (1)监督机构自身不作为。

  首先从《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构成可以看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鲜有精通财务专业知识,公司财务如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也难以被发现。只要公司盈利,股东代表就不会过度关心公司财务状况。

  而职工代表也不会和经营效益好的“东家”过不去,自然也不会主动去插手要求审查财务状况,以免沾惹泄露公司秘密的嫌疑。一些公司为了盈利的现实需要,虽违规操作,挪用资金,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发现问题也不会去做过多纠缠。所以监事会自身缺乏专业性、积极性,导致了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

  (2)公司不愿配合。

  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等商业秘密得到保密显得尤为重要。一旦财务状况或者重大经营决策被泄露,一方面会引发公司内部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会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捷足先登。公司出于保密和决策效率的考虑,不愿意监事会有所耳闻。监事会的监督也就被置身公司之外,存在只能是一个形式。

  (3)监督职权内容空泛。

  对于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范围,我国《公司法》第53条做了列举规定,但都只是形式规定,而且监督效力也不高,起不到实质监督作用。如“检查公司财务”没有具体规定检查公司财务的时间为定期检查还是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也不够细化,如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不当时提出建议不被采纳,或者对以上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予以纠正时得不到理会,没有相应救济措施。这些都导致监督职权在立法与实务方面相分离,起不到立法指导作用。

  (4)监督机构义务规定效力不强。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监事的义务只在于忠实和勤勉,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监事通常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尽忠实和勤勉义务也没有任何不利后果,不履行职权也无需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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