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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2]

2019-04-18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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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般可以掌握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以掌握在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以掌握在51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20立方米或幼树5

  般可以掌握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以掌握在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以掌握在5—1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O株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一般可掌握在林区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一般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五、在处被盗伐、滥伐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盗伐他人屋前、屋后及自留山上林木的应当以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论处,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处罚。

  2.盗伐珍贵树木的,应依照《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3.注意滥伐林木单位主要负责人滥伐行为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滥伐林木与玩忽职守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意的公民或单位,而后者则为特殊主体,必须是负有林业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的违法动机不同,前者为故意,而后者为过失或疏忽。

  4.国有企事业单位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应按盗伐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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