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顺利召开,公司法完善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制度。
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行使职权的。本条规定了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只有在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职务时,才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且副董事长应当召集和 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