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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

2019-04-17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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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释义】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评析〗为了保证董事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顺利召开,公司法完善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制度。

  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行使职权的。本条规定了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只有在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职务时,才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且副董事长应当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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