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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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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00:48
导读: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规则的规定。

  〖评析〗

  召集和主持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原则。召集与主持权,即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 除非特殊情形应当善良、勤勉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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