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17 00:44
导读: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释义】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评析〗仅仅适用于出资后出资人召开的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此时董事会、监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仅仅适用于出资后出资人召开的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此时董事会、监事会尚未选举出来。

  首次会议结束,该条规定即不能再次适用。

最新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703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最新公司法律师团,我在最新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最新公司法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