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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自主权不能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17 05:37
导读: 裁判要旨收取酒水服务费是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内容之一,即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但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企业在进行价格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的。如果企业在行使价格自主权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

  裁判要旨

  收取酒水服务费是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内容之一,即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但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消费者的消费者标示价格的位置显著、醒目,确保消费者知悉的法定标准,因此认定被告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有缺陷,没有达到以醒目的位置公布其收取费用的项目和价格标准,其收取的100元服务费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不合法、不正当。从合同法来看,因为没有有效的邀约与承诺的成立,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进行消费要收取100元“酒水服务费”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合意,因此被告强行收取的100元服务费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面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两个主体的权利该保护哪一个、该如何保护的问题,法官在本案中作出的并不是保护这个、不保护那个的二选一的简单取舍,而是对诉讼双方的权利来源首先进行了合法性判定,进而从权利限制的三个层面,主要是法律限制的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权利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性要求,是否正当、合理,有没有超出合理的界限进行了再判断。本案判决在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保护上,体现了司法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制的作用和范围。在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上,认识到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但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倾斜性保护时,将倾斜度较好地掌控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总体裁判原则是适度保护。[page]

  本案案号为[2004]高新民一初字第381号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肖宏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徐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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