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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技术引发的出资纠纷

2019-04-10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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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主持人:1999年,上海有这么两家单位签署了一份《合资合作协定》,想共同组建一家公司。双方约定:一方以有形货币的方式出资,占公司总股份的49%;一方想以无形资产的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51%。这个看似平常的合作,在当时却成了国内首例以无形资产出资超过35%的合作范

  主持人:1999年,上海有这么两家单位签署了一份《合资合作协定》,想共同组建一家公司。双方约定:一方以有形货币的方式出资,占公司总股份的49%;一方想以无形资产的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51%。这个看似平常的合作,在当时却成了国内首例以无形资产出资超过35%的合作“范例”,引起了相当大的轰动。但时隔两年,让人们没有想到的是,双方竟然反目成仇、打上了法庭。要弄清事情的缘由,我们还得从他们的签约之日谈起。

  上海,这一具有国际影响、充满创新活力的经济大都市,每日都发生着许多令人激动的事情,吸引着外界众多关注的目光。1999年7月9日,在上海市举行的“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展示洽谈会上,有一件事情同样引起了媒体广泛的关注。

  上午时分,与会的上海市金冠物产公司与上海市天娜药物研究所在众多媒体闪光灯的包围下签署了一份具有特殊意义的《合资合作协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东部分中心主任 朱文龙:这是首例,天娜和金冠是首例。

  据该洽谈会的主办方介绍,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对以采用高科技成果出资的,入股比例一般不能超过35%。而作为试验田的上海,于1999年6月,推出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修改稿,成为了国内首个允许无形资产出资可以突破35%的地方。该细则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可以突破35%,具体比例合作双方可自行约定”。此次,天娜的技术入股比例达到了51%。他与金冠的这一合作,恰好是该规定推出以来的首个超过35%的项目。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作为当时签约仪式的见证人,朱文龙至今还难以忘怀当时会场上的热烈场面。

  朱文龙:签完字以后,张国强、金冠都成了热点人物了,报纸、电台在这段时间,都宣传这件事件。

  作为当事双方,天娜和金冠的负责人更是非常清晰地记得当时的盛况和所有细节。

  上海市天娜药物研究所原所长欧阳新:那天来参加的人员,大大超出了我们预计的人员。

  上海市金冠物产有限公司经理朱光华:我们没想到震动挺大的,媒体、报纸、电台全都转载了。

  这次签约成为了当时国内的一个新闻事件,同时也使金冠和天娜的负责人成了当时媒体特别关注的明星人物。但事隔不久,金冠公司做出的一个惊人的决定又一次使他们成为了人们关注的新闻热点。[page]

  朱光华:通过大概两个多礼拜的调查研究呢,我们觉得这里面问题挺大的,最后三个礼拜以后,我们决定这个项目停止不干了。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完全出乎项目方的意料。事后,时任天娜研究所所长的欧阳新回忆说,当时她很是不可理解,好好的合作,对方怎么说不干就不干了呢?

  上海市天娜药物研究所原所长欧阳新:我就感觉到是我上当受骗了,就这种感觉。

  主持人:对于取消合作的原因,金冠的老总朱光华解释说,当时签的不是正式合同,只是草签的一份意向书,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金冠完全可以自主决定继不继续和天娜合作。而天娜却认为一诺千金,落笔生效,怎能说改就改。那么,当初签协定的时候双方是怎么谈的呢?

  上海金冠物产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贸易的企业。据公司总经理朱光华介绍,当时由于东南亚经济危机,汽车贸易的大环境很不景气。在这种情况下,他有了投资实业的打算。而正在这时,经人介绍认识了上海天娜研究所的张国强。闲谈中,朱光华感觉天娜研究所的“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的技术很高,市场前景也看好。逐渐对这一项目发生了浓厚的兴趣。

  朱光华:当时听他们介绍,这个项目已经获得了上海市的高新科技成果奖,而且这个项目已经在世界上领先,已经达到了国际上的先进水平,当时我听了以后,感觉对我们非常有吸引力。

  一方手里有资金,一方有好的项目,就这样双方走到了一起。经过协商,双方约定:金冠以有形货币的方式出资2450万,占总股份的49%;天娜以高科技技术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出资,作价2550万元,占总股份的51%,成立一家生产“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的企业。关于这一比例的确定,当时双方有着自己的想法。

  欧阳新:从做消毒方面产品来讲,我们认为我们比他更有经验、更有实力,如果让他们来领导,我们就是等于外行领导内行了。

  朱光华:对我们投资的人来说,我主要看效果,我不在于形式。

  在确定好了双方的出资方式和入股比例后,7月9日这一天,正好赶上了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成果的洽谈会,在会上双方签署了开篇我们看到的那份协定。但就是这个协定双方对它的性质却有着不同的表述。

  朱光华:我们刚认识你们,这个项目还不了解,不可能签正式协议,我们就作为仪式、形式,草签了一个协议。

  欧阳新:既然签了这个合同,那么就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合同,也就是说我们的合同,他是法人签了字,然后我这方签字的是委托法人,当时签字的时候我就坐在台下,我有照片为证,我坐在台下,由张国强去签的字,也就是说我们的签字是合法的,也就是说签字是生效的。[page]

  朱光华认为双方签署的协定就两张纸,根本就没有约定很详细的条款;从内容上看,完全就是一个草签的协定,不是正式协议。

  朱光华:我们仅仅是一个草签的形式,今后两家怎么搞、怎么合作,出资怎么搞,比例怎么样,工厂怎么盖,董事会怎么决策,这些很具体、很重要的问题,都要在正式的文本里谈,应该是谈得很详细也很明白的。草签协议这些都是很粗线条的东西,作为一个大的项目,怎么会是这样的文本呢,本身是不可能的。

  朱光华提出,协定签署后,双方随即还重新起草了一份详细的新协议。说到这里,朱经理拿出了一份厚厚的协议书,他着重强调,这个起草中的新协议,已经经过了原天娜所职工、现任天娜研究所的所长张国强的修改。

  朱光华:我们正式起草的文本,双方都在修改,正式协议的文本是我们起草的,我们起草的本子都拿在手上在讨论,他们都有修改的意见,说明这个本身是讨论。

  作为天娜研究所的律师——崔元熙认为,起草另外一个协议并不能影响这份协议的效力。因为这已经是一个很规范的协定。

  崔律师:它是一个很规范的合资合作协定,而且这个合资合作的协定,最后都有双方签字的,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朱光华和张国强签字了。

  朱光华:也没有盖章,就这样两个单位举行签字的仪式,这样子搞一下。

  对金冠方面的此种说法,天娜方面认为:盖不盖章并不影响合资合作协定的法律效力。崔律师指出协议中的一段文字足以说明这份协议的有效性。这一条文是:本协定是合资合作合同的框架性文件,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持人: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围绕合资合作协定是否是草签,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持有不同的看法。那么我们先请教一下本栏目的法律专家,让他谈一下法律上有无草签协议这种说法,国家的法律对协议的形式要件有着怎样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我们《合同法》没有规定草签协议这个合同的形式,那么就是说 草签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就看有没有签字盖章,如果有签字盖章,那么它就是合同,无论是以意见书的形式、备忘录的形式,还是草签合同的形式,无论是合同形式,还是协议形式、契约形式,都没有关系,只要签字盖章就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从上面专家的采访中,我们知道,这份协议对天娜研究所是非常有利的。手握这张牌,天娜研究所于2001年6月,以金冠物产没有按约出资,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为由一纸诉状把金冠公司告上了法庭。而金冠公司认为,就算该协定成立,我也不能投资,因为我发现你提供的无形资产有问题;根据协议,是你违约在先。那么,金冠公司所指的“问题”到底是什么问题?[page]

  据朱光华介绍,由于2450万元的投资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协定签署后,出于谨慎,他先后到北京、海南等地进行了广泛调查;在调查中,朱光华从天娜研究所上报给科技部的相关材料中,得到了一份关于“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上面清楚地记载着该技术共有5个研制人员。除张国强、欧阳新外,还有张秀国、高永顺、王太星3人。让朱光华感到意外的是,作为共同的研制人,他们对这项技术的权属,并没有明确约定归谁所有。

  朱光华:那么我们当时发现了这个线索以后呢,就觉得他违约了。

  在朱光华出具的一份对该技术的主要研制人——高永顺的“走访笔录”中,有这样一段问答。问:在研制之初,对于这一科技成果研制成功后,对它的权属有没有过约定?高永顺答:没有过约定。

  此外朱光华还介绍说,更令他不安的是,高永顺还宣称:他自己手里还有一份“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的核心配方。

  朱光华:我们觉得这个知识产权的归属,到底是在谁那里还没有定,我们这个项目怎么做,我跟天娜合作以后,这个知识产权就应该算我们合作体的了,其他人也有这个处方的话,我们这个项目怎么搞。

  按照协议规定,天娜应提供“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专有技术的全部知识产权。朱光华认为,在该项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还没有最后确定的情况下,金冠公司是可以撤消该合作协定的。

  而天娜方面认为这只是金冠不履约的一个借口。高永顺之所以有这个配方是因为他本身就是该技术的主要研制者,他有这项技术的配方是不足为奇的。并且配方在谁手中,与知识产权归谁所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上海市天娜药物研究所所长张国强:这是一个很正常、很常识的问题,因为由于我主持了这项工作,我对整个配方负责,我安排有些人负责配方的这部分内容,另一部分负责配方的另一部分内容,这是科学技术和保密条件需要,这是我们的权利,不是他们所攻击的瑕疵,或者是认为知识产权在多人手里。

  在张国强展示的另一份高永顺、王太星的笔录上显示:作为“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的研制者,他们对天娜独家拥有该项技术并无异议。据张国强介绍,这份笔录是在朱光华之后,他亲自找到高永顺、王太星取得的。

  金冠的朱光华表示,就算研制者没有提出对这个知识产权享有权的权属要求,但在《国家重点新产品的证书》中却明确标明 “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这一技术的承担单位是海南省三亚监狱和上海天娜药物研究所,不是上海天娜研究所一家。而海南省三亚监狱及其上级单位至今还没有放弃对该技术的权利。[page]

  朱光华经理拿出2001年8月4日,三亚监狱的上级单位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其中写着这样一段话:“该项国家重点新产品由海南省三亚监狱与上海天娜药物研究所共同承担研制开发,至今没有放弃该权利。”对金冠而言,这份证明是他打赢官司、获取胜利的一个关键的证据。

  朱光华:这个本身从法律概念上,他就违约了。

  令人吃惊的是,在相差短短9天的时间里,天娜研究所的张国强戏剧性地也拿出了一份`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及其生产指导处的情况说明。与前一份不同的是:这份出具日期为2001年8月13日的声明,与金冠出具的证明内容完全相反,在这份情况说明上,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及其生产指导处称他们已完全放弃了该技术的知识产权,对天娜对“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的独家所有权并无异议。据张国强介绍,这份证据同样是在金冠的朱光华之后取得的。

  主持人:法庭上出现两套内容完全相反的证据,这使得整个案情变得扑朔迷离。那么,同一个人或同一个单位对在举证时,如果对同一件事情做出前后不一致、内容相反的证明,究竟以哪个为准、哪个更具证明力呢,我们来听一听专家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同一个单位在不同的时间,出具两份相反的证据,那么证据的证明力并不是以他的举证前后来定的,而是看这个证据跟其他的证据相比,它的证据链条中,它的证明力到底如何,证据都不是单独来表达问题、来证明问题,都是跟其他的证据相互结合,才能证明一个事件的真实性,那么所以说,通过这个证据链条,与其他证据的效力相比较,把虚假的证据给排除掉。

  为了增加自己获胜的砝码,天娜方面还拿出了一份上海市科委颁发的编号为“沪科鉴(98)W11147”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证书显示:“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的完成单位就是原告上海天娜研究所。

  经过9个月的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对上海天娜药物研究所状告上海金冠物产有限公司的出资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协定》合法有效,不受草签一说的影响。被告在协定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约定出资,已构成违约。故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协定》;2、上海金冠物产公司赔偿上海天娜药物研究所损失50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关于这个权属瑕疵的问题,这些证人的前后都是有矛盾的,法院认为不适于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么从另外一方面讲并不是说这些证人的证言,对本案定案不予采纳就不能做裁判了,法院从其他的相关证据里面,仍然可以对他们争议进行裁判,比如说 上海市科委的技术鉴定,从这份技术鉴定里面完全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项技术的权属是属于原告的,这项技术是没有瑕疵的,所以我们认为政府部门的这份鉴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page]

  主持人:事情进行到这里还没有完,上海金冠公司于2002年4月,以原审法院认定不清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被告金冠公司拿出了一个新的证据,从另一个侧面,对原告天娜药物研究所发起了新的攻势。而这次金冠瞄准的就是两瓶消毒液,对他高达8220万元的无形资产评估值提出了质疑。

  据金冠的朱光华经理介绍,当时之所以签约,是因为在合作之初,天娜研究所曾委托上海科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技术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8220万元。朱光华坦言自己之所以在对方一分钱不出的情况下,让对方控股,是因为他看到这个技术值这个钱。

  同样在天娜研究所两任所长的眼中,这项技术是众多科学家潜心研制近十年的一项高科技产品,对它的价值更是充满的信心。张国强表示,当时为了与金冠的合作成功,在签协议时,这8000多万元只作价了2550万元。

  张国强:我们评出了8200万,以2550万的作价给他,我认为是金冠占了很大的便宜。

  而朱光华却不这样认为,他介绍说这哪里是占了便宜,分明是吃了一个大亏,完全就是一个陷阱。因为在调查中,金冠方面意外地发现,天娜向科华评估事务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有很多虚假的数据。

  朱光华:这是申请书上写的,他的利润是421万元,利润达到400多万,但是我们到税务局去调查看到1998年的年报上,这个企业亏损了39万多。

  据朱光华介绍,由于上报数据的不实,导致了评估数值出现了很大的水分。拿着这两份不同的数据,朱光华找到了当时为该技术做出了8220万无形资产评估值的上海科华无形资产评估事物所。当时,芮钧如所长接待了他们。经过向有关部门的详细了解和核实,科华所向金冠公司出具了一份更正声明。

  朱光华:他们领导盖章签字了,写下这样一段话,我们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不成立。

  朱光华认为,从这份更正声明中可以看出,天娜所存在违约行为。因为按照当时双方达成的协定:天娜方面提供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是8220万元。

  而对于这份声明,天娜研究所解释说这是他们在申报时出现的少许差错,它并不影响整体评估的真实性。

  天娜代理律师崔元熙:当中有一些虚假,但不能就说这8000多万全部没有,你只能说这个不值8000万,7000万可能,6000万也可能,5000万也可能,但是我作价的是2550万元,那么根据我的判断,这个3000万 、4000万还值的,那我给3000万、4000万的无形资产来作价2550万,那并不为过。[page]

  主持人:那么,金冠公司提出的这一新的抗辩理由能不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天娜研究所又能否得到他想要的赔偿?这起由高科技出资引发的纠纷,最终的结果到底会怎样?

  经历了这场耗时 3年的官司,金冠公司和天娜研究所的负责人表示都很疲惫,双方都有了不愿再打下去的念头。2002年7月5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节下,这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

  1、双方同意解除1999年7月9日签订的《合资合作协定》。

  2、金冠公司同意向天娜药物研究所支付人民币4万元。

  除法院的这份调节之外,双方还补充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天娜所以前欠金冠公司的24万元债务一笔勾销。

  甲方金冠公司同意免除乙方天娜研究所以前所欠的24万元债务。

  对于这次纠纷,双方表示都遭受了很大的损失,丧失了很多的商机。据张国强介绍,他们的这项技术在前期研发的过程中就投入了上千万的费用,当现在要出果实的时候,却没有收获成功,仅仅得到了28万元的补偿,这与遭到的损失是不成比例的。而且这个技术还面临着急剧贬值的风险。

  张国强:如果在这个无形资产作为投资、进行合作的这一方,当合同双方进行分离以后,那么这个技术在一定的时间内已经贬值的情况,这部分损失由谁来负担呢,而且这部分损失对个别的案子不说,普遍来讲造成的损失是极大的。

  主持人:经过法庭调解,双方结束了长达3年的对峙,然而刚才张国强的一番话也引起了我们的一些思考。如果双方合作不成功,出有形资产一方的损失是有形的,是可以衡量的,而出技术的一方,因为无形资产的损失是无形的,很难衡量,并且由于无形资产有他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价值贬低的速度是很快的。那这时,它的损失又有谁来承担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请教一下有关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这个赔偿责任应当是看合同中、出资协议中约定的是准。如果说出资协议中没有约定赔偿责任的范围,那么就是赔偿实际损失,而不是无形资产因为其他新技术出现而突然贬值的损失。当然如果说对占有他人的无形资产,你拿来不用,使人家造成贬值,因为无形资产它有可能是各领风骚三五个月。那么你这三五个月就是最关键的,你把人家控制了不用。那么造成的损失他要赔偿,但是你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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