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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调查管理需要完善哪些内容

2014-05-0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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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为您解读资信调查的问题,《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将有效改善我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征信内容随意,公众信用权利频频受损的现状。综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此认为,条例既有比较突出的亮点,也有一些明显的不足。

  《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将有效改善我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征信内容随意,公众信用权利频频受损的现状。综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此认为,条例既有比较突出的亮点,也有一些明显的不足。

  首先,条例征求意见稿尚缺征信内容增减的权力明确界定。条例严格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的五种个人信息,但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增加征信收集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增加信息内容。事实上,现在征信系统中的内容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在一些地方将电信用户缴费等信息都纳入其中,甚至有些地方还拟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等更多的个人信息也纳入其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权限界定,必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条例中,中国征信中心获得了较多的特权,而信息主体的权利却相对薄弱。比如,对那些一旦形成不良信息就无条件纳入征信中心系统的业务,在办理该项业务时,理应要求金融机构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而不是在不良信用已经形成纳入征信系统的同时再向对方“知一声”。

  最后,条例未涉及已纳入中国征信中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信息的效力问题。该不该在条例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集中向信息主体通报已有的个人信用情况,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如有异议应如何处理,这些涉及溯及力的诸多问题,都没有提供明确答案,必然产生一些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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