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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员的制度规定

2019-03-15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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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确立以下三项制度:一是退货制度。条例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确立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退货制度。条例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三是保证金制度。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保证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无能力履行退货义务时,消费者的退货权能够得到实现,条例明确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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