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禁止的交易行为
所谓禁止的交易行为,是指证券监管机构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禁止的危害正常交易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 :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欺诈投资者(客户)行为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等。
关于禁止的交易行为的法律依据,除《证券法》外,尚有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委1993年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二)证券欺诈行为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实质上均是证券欺诈行为。
所谓证券欺诈,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机构、证券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或者其他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妨碍证券信息、空买空卖等行为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欺诈行为仅指欺诈客户一种情形。
证券欺诈行为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和传统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比较 ,一般具有资源(信息、资金、权力、智力)优势滥用性、危害结果严重性、行为方式分散性、隐蔽性、智能性和获得利益的表面公开性等特点。
证券欺诈行为在法律上的特征主要有:
(1)证券欺诈行为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发行人、中介组织 ;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及证券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甚至股评人士等。
(2)证券欺诈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营利可以是为自己,也可以是为第三人。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 。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妨碍证券信息、空买空卖等行为。
(4)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 ,侵犯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