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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2016-12-2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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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法》规定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6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1、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实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

  2、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二)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注册资本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因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其经营前列业务范围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证券公司的经营权限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4)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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