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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券商风险标准 严控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2019-04-02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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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风险控制做得好的券商将优先获得业务创新权。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风险控制做得好的券商将优先获得业务创新权。此外,《管理办法》还考虑到再融资项目股票的包销风险较大,要求公司对再融资项目股票采取比IPO项目股票更高的比例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与防范,促使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促进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此次修改完善的《管理办法》有四大亮点。

  充分反映券商流动性风险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调整了净资本计算规则,提高了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债券的风险扣减比例,分析人士认为,这样的调整更有利于证券公司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使其资产更具有流动性,可以抵御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提高了净资本指标的国际可比性。

  调整前,计算净资本时,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按10%扣减,固定资产中房产按50%、其他固定资产按90%扣减,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分别按1%、5%扣减。为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净资本充足水平,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扣减比例进行了调整,提高到100%;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

  测算表明,要求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对行业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影响较小,调整后的净资本计算规则进一步夯实了净资本数据,更有利于充分反映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公司净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支撑更为强大,行业未来业务发展仍然具有较大空间。提高净资本使用效率

  2006年研究制定和颁布《管理办法》时,鉴于全行业净资本水平不高,截止2005年末和2006年6月末,全行业净资本分别为350亿元和584亿元,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较低。

  但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顺利完成,历史遗留风险全部化解,证券公司净资本水平大幅提高,全行业2007年末净资本为2976亿元,计算的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为306亿元,占净资本的比例约为10%,远低于规定标准100%,表明2006年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已不适应进一步加强行业风险控制的客观要求,因此需要予以适当提高,以增强该比例的约束作用。

  调整后的《管理办法》规定为:证券公司应当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3%(原为2%),按定向、集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5%、5%、8%(原为2%、1%、0.5%),按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30%、15%、8%、4%(原为10%、10%、5%、2%)计算风险资本准备。[page]

  根据修改后的净资本计算规则测算,截至2008年5月末,全行业按规则调整后计算的净资本2799亿元,比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净资本3077亿元下降278亿元;与2007年末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净资本2976亿元相比,相差不大;与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历年净资本数据(2004年末450亿元、2005年末350亿元,2006年末796亿元)相比,全行业净资本水平增长幅度较大。

  同时,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现阶段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公司分类类别越低,使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越高。即除对分支机构和营运风险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各类别公司保持一致外,A、B、C、D类公司应当分别按基准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严控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随之增大,为从严防范和有效控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其中,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即规定证券公司分别按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证券公司使用 风险对冲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的情况,对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何证券衍生品投资,可以按较低的比例计算风险比本准备。理论上,在风险有效对冲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不对相应项目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考虑到在市场不完全有效及本身可能出现偏差的情况下,风险难以做到100%的有效对冲,因此仍有必要按较低比例就已经进行风险对冲的自营投资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建立券商风控指标的动态监控和预警

  为保持《管理办法》的相对稳定性、简洁性,以及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相对灵活性、及时性,将《管理办法》中有关风险资本准备的具体计算比例独立出来,通过《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集中反映,《管理办法》只对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进行原则规定。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时,可以通过适时调整《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并发布配套文件进行规定,而无须再行修改《管理办法》。这样的处理,既可保持《管理办法》的相对稳定、简洁,又可达到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及时公布,强化监管导向的目的。[page]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和预警,短期或不定期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同时,在进一步夯实净资本数据、加强风险动态监控基础上,积极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改善盈利模式,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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