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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货押监管业务中监管方的代理及保管权利和义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2 14:27
导读: 随着银行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货押监管公司的专业服务随之发展。货押监管公司代理银行(债权人/质权人)行使占有、管理、监控质物的过程中,除了行使和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外,还会有基于实现相关合同目的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这些权利义务可能没有


随着银行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货押监管公司的专业服务随之发展。货押监管公司代理银行(债权人/质权人)行使占有、管理、监控质物的过程中,除了行使和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外,还会有基于实现相关合同目的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这些权利义务可能没有明确被列入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当中。以下,笔者将从监管公司的保管权利义务出发,谈谈当中所包含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同时存在的代理和保管权利义务

本文讨论的货押监管服务的是基于我国《担保法》中对债权人(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规定产生的。银行作为质权人,基于专业性和管理成本的考虑,委托专业的货押管理公司代为占有和管理质物,因此,货押监管公司对质物的保管行为首先是一种代理行为,具体的权利义务来源于银行的委托,也适用于我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基于债权人、出质人、货押监管公司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出于保障质权人债权和出质人对货物所有权的保障,三方会约定一系列关于保障货物安全的权利义务,这中情况下,货押管理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也适用于我国《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监管过程中几种值得关注的权利义务

货押监管公司的保管权利义务,都源于保障货物安全、维持货物质量、数量方面的考虑,因此当事人一般都会约定货物存放的地点、管理方式、入库、提货等事宜,其中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1、妥善保管义务下的应急措施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货物保管地点、管理方式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擅自更改,监管公司也不应该做出约定以外的行为,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货物安全,又来不及取得质权人和出质人指示的情况下,监管公司是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的,比如:在火灾、水灾发生时紧急转移存货地点;在发生出质人强行提货或者其他主体恶意哄抢货物时使用适当的抵御措施等。这些应急措施可能没有明确规定在相关的协议中,但笔者认为,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监管公司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均是为了实现保障货物安全的目的,应该得到肯定,而且监管公司因采取这样的应急措施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应该通过协议方式,有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承担。

2、合理对抗非法干扰

在货押监管过程中,基于质押担保有效性、货物所有权问题等争议,可能出现有关当事人强行提货甚至采取暴力哄抢等手段夺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监管协议中未明确监管公司应采取何种应对方式,监管人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合理对抗,包括自力对抗和寻求公安机关介入等。

出质人以外声称对货物享有权利的当事方,如果提起诉讼或申请扣押,并且法院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监管公司应当遵从。除此之外,监管公司仍然应当履行质权人和出质人委托的保管义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质权仍然合法存在并且其优先受偿权未被合法撤销前,监管公司仍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为质权人从事代理管货的行为。

3、费用请求权

监管公司基于质权人的委托代为管货,也基于保障质物安全行使保管职责,一旦发生前述必要的应急措施和对抗非法干扰的行为时,监管公司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应该得到偿付。

另外,如果监管公司在代理质权人善意从事受托管货义务时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和处理纠纷所支出的费用都应当享有偿付请求权。

4、留置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关人对于管理报酬延期支付的,对保管货物享有留置权,而且这一留置权是由于在该货物上设定的质权的,除非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排除了留置权的优先行使。因此,当监管公司得不到全权支付监管费用前,对被监管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在留置期间,监管公司对货物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追究货物毁损的责任。

三、律师提示

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为了达到合同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既可以理解成为合同权利,也可以说是合同义务。正因如此,本文所讲述的货押监管公司为了达到代理占有、保管、监控货物、保障货物安全的目的,其所实施的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由于法律规定不及于各种具体情形,如果相关约定也不明确时,纠纷就非常容易发生,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尽量将可以预计到的突发情形记载于相关协议中,并明确监管公司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和费用请求权利。

2、明确约定未具体约定的状况发生时,监管方的通知义务以及采取应急措施的权利。

3、加强合同管理,并根据相关约定和法定要求制定监管企业内部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从而增强自身的履约能力。

4、通过法律培训等手段,不断强化具体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执行相关权利义务的操作能力,降低认为疏忽导致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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