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证券公司人维持一定的清偿能力。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素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申请从事证券业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注册资本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相关的工作经历,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他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的人员,可以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通过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素质来提高证券公司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效率。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这是从事综合类证券经营业务的必备的物质条件。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高新技术的发展,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文件管理技术的应用,都对我国的证券公司业务提出了挑战。尽快完善我们的硬件设施,有助于对证券市场的科学管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由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既可以为客户代理证券的买卖,又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和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买卖,这样在高度竞争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就有可能发生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交留资金或证券去为自己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违反交易程序规则,抢先进行自营业务,将营利据为己有,这样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并往往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害。因此,法律要求综合类证券公司要有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这里既包括了对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的管理,也包括对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管理,还包括要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从资金、账户、人员上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入的交留资金在法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银行的独立账户,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等一系列的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