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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证券民事赔偿取得长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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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21:10
导读: 从2001年银广夏案、亿安科技案维权以来,证券民事赔偿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标志性的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和生态农业案等六大案,目前这些案件均已结案。在这些案件中,自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获得首次赔偿以来,上述案件中的

  从2001年银广夏案、亿安科技案维权以来,证券民事赔偿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标志性的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和生态农业案等六大案,目前这些案件均已结案。在这些案件中,自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获得首次赔偿以来,上述案件中的起诉原告,大约有95%以上的人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而南京中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则是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在反证券欺诈法制建设中,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方面相对比较健全,这主要适用于《证券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部分涉及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虚假信息纠纷的案由。

  而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方面,亦有了长足的进步,除了可适用于《证券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外,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则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设了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的条款。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两种案由。

  随着资本市场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法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从维权的角度,维权环境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保障,因此,已有的司法解释需要修订,没有的则需要进一步制定。(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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