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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两起内幕交易案件 罚款没收共计48万

2019-03-2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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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两起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邓军、曲丽和瞿湘三人因违反《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而受到证监会处罚,《行政处罚书》也于近日送达当事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密切监控,严肃

1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两起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邓军、曲丽和瞿湘三人因违反《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而受到证监会处罚,《行政处罚书》也于近日送达当事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密切监控,严肃查处。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市场诚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邓军、曲丽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捷利股份”,现更名为中国中期(000996,股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与中国中期(000996,股吧)投资有限公司就收购后者持有的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辽宁中期”)股权并增资事项达成初步意向,于5月15日发布收购公告,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4月27日至4月30日,捷利股份派员赴辽宁中期尽职调查期间,辽宁中期董事长邓军通过接待尽职调查人员、配合尽职调查工作、上网搜索相关人员真实身份等途径,获知了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告知辽宁中期副总经理曲丽。

  在获知内幕信息后,邓军通过其个人账户于2007年5月10日买入捷利股份2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并获利15万元。曲丽于2007年5月10日买入捷利股份1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7.5万元。

  经过调查审理,证监会认定邓军、曲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证监会对二人进行处罚,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另一名受到处罚的当事人瞿湘也是利用自己工作的便利,在获知内幕信息后,动用账户绝大部分资产买入股票。虽然没有获利,但是,依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没有违法所得,或是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仍然可以做出处罚,因此,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对于上述两起案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并购重组对公司产生影响比较大,涉及环节多,容易引起股价异常,在并购重组中发生的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投资者权益。因此,对上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上市公司也要提高防范的意识,加强信息形成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内幕交易,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对公司资产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一旦出现信息泄漏,上市公司要采取措施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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