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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

2015-04-2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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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具体内容请看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就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说,现行的证券法存在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发行方式单一;证券范围过窄,市场层次单一;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等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新形势的内容。

  为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了修订草案,主要包括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简政放权,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等内容。

  股票发行注册 拟由交易所审核

  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还指出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指出了一系列可以豁免注册的情形。其中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酬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

  加强投资者保护 新增现金分红制

  《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系统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其中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不履行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我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修订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同时,修订草案对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全面规定,明确及时、公平和简明披露要求,规定信息披露豁免和自愿披露制度,取消中期报告制度,新增季度报告制度。

  减少行政许可 证券人员可“炒股”

  修订草案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减少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等审批项目。

  同时,为了简政放权,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知识拓展:

  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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