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4日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并联审批,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这三项审批事项,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股东大会通过后可同时向有关部委和证监会同时报送文件,证监会及相关部委独立作出核准决定。
张某某介绍,24日起,证监会未受理的项目,不再要求提供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审批的证明文件;已经受理的项目,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意见,上市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后即可安排重组会进行审核。
“并联审批后,证监会将无需等待相关部委批复,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提升并购重组效率。”张某某表示,这样一来,约90%的交易单数和75%的交易金额,无须证监会审批。
此外,重组办法在实施上采取“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安排。实施之日前重组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实施之日起,上市公司按照原规定已经提交材料的可以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并相应公告;7月11日前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涉及的发行股份价格可以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