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的事项包括:
(1)贷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金额;
(4)利率;
(5)还款期限;
(6)还款方式;
(7)违约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