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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并的类型

2014-07-2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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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商业银行合并作出不同的分类。1.根据合并后商业银行法人资格是否仍然存在,将商业银行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商业银行合并作出不同的分类。

  1.根据合并后商业银行法人资格是否仍然存在,将商业银行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用公式可表示为:A+B=A,A+B+…=A,笔者注)。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用公式可表示为:A+B=C,A+B+…=C)。

  2.根据是否是商业银行平等自愿合并,将商业银行合并分为强制性合并和平等自愿合并。行政强制性的商业银行合并,不符《民法通则》从事民事活动的平等自愿原则,有拉郎配之嫌,严格来讲,此种合并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原则,因此是无效的。商业银行的货币应当是平等自愿的合并,符合《民法通则》从事民事活动的平等自愿原则。我们常说的商业银行合并应为此类。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合并方式称为兼并。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对兼并与合并的关系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兼并是合并的一种,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对此也有所规定,如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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