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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相关法规

2019-04-02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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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二)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四)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五)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

  (六)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七)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的。期货经纪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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