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天(19日)正式公布了国内纺织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分配了国内企业对欧纺织品的出口额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该方案将于一个月以后正式实施。
由于配额分配方案涉及国内纺织企业的切身利益,商务部在召集多家企业开会听取意见后,终于公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针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以及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分析人士认为,与商务部早前拟定的草案相比,新方案旨在鼓励高附加值的纺织品出口。该方案有利于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
所谓原油进口配额,正式名称叫做“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原油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数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原油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以下是商务部网站的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条件,从以上申请条件也可以看出,要做原油贸易业务,不仅需要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同时还需要具备足够的原油仓储能力和产品销售能力。这些条件对于一些稍小的贸易商来说可谓是不可触及的门槛。
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从2002年起开始,每年下达非国营原油进口配额,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的进口,2002年要有400万吨成品油、720万吨原油的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并逐年增加配额:这两个数字必须每年递增15%,持续十年。但原国家经贸委(现发改委)在2002年4月规定: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炼厂加工。没有国企的炼化生产计划文件,民企进口的原油不能通关、铁路不能安排相应运力。
由于国务院的规定,民企在进油的实际过程中,必须持有中石油和中石化同意购买的炼化企业利用非国营配额的原油并安排生产的书面文件,也就是所谓的“排产计划”,海关才批准办理通关手续。并且,根据2003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运函150号令》,没有排产计划,铁路部门不能安排相对应的运力。出于这些限制,民营油企基本上都选择直接把配额转让给两大石油公司,或者直接作废。这意味着,如果不能被列入两大集团的生产计划(排产),即使拿到了配额,民营企业进口的原油也没法出售、没法通关、也没法运输。
2015年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和《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407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地方炼厂放开进口原油使用权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权。
自2017年5月5日起,发改委已停止接收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的申报材料。对2017年5月4日前已按规定完整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继续开展后续核查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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