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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制度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4 12:39
导读: 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即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投资者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

  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即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投资者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 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

  《沪深300 股指期货合约》中规定沪深300 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为了控制风险和减少市场波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持仓限额制度

  为了防止和打击操纵市场行为, 除了合理设计期货合约、完善保证金制度以外,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十分必要。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 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如果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则要将该客户在各账户下的持仓合并计算。

  对于确实需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 可以向中金所申请豁免持仓限制,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要求。

  具体的限仓标准根据中金所的规定执行, 会员和客户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 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指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中金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 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中金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 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可以使中金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 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要求达到中金所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大户持仓报告表》, 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page]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强制减仓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即,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当日交易日收市后, 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当日交易日结算价10% 的所有持仓。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 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 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引进结算会员共同担保机制, 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 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 进一步强化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 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 对结算担保金的分类、计算及分担方法作了说明。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 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高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是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结算担保金。

  中金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 根据市场总体情况确定全市场的结算担

  保金总额,通知结算会员其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

  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

  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总额×(20%× 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 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 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与其基础结算担保金数额取大者, 作为结算会员新季度应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交易所将在新季度开始的第5 个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后, 通过银行将结算担保金余额的超出部分划至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将需要补交的结算担保金从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扣划。结算会员需要补交结算担保金的,应在新季度初的第5 个交易日前将补交数额存入其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时间以及结算担保金总额,并有权对个别结算会员提高结算担保金。[page]

  风险警示制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 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 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会员资金异常;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交易所接到涉及到会员或客户的投诉;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 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 应事先报告交易所, 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 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 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故意隐瞒事实, 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 对其违规行为, 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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