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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股价指数选择权契约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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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16:43
导读: 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台期(交)字第09400017480号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40100164号函准予核备第1条为维护本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股价指数选择权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交易规则,俾保障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期(交)字第094000174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40100164号函准予核备

第1条 为维护本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电子类股价指数选择权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交易规则,俾保障本契约交易之安全与公平。

第2条 台湾机构基于避险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请豁免部位限制。

期货交易人所持有本契约之未了结部位限制,除本条规定外,另应符合「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位监视作业办法」之规定。

第21条 期货商受托买卖本契约,每一笔委托之交易数量,以一百个契约为限。

前项之委托交易数量限制,得由本公司视市场交易状况调整之。

第22条 本契约有本公司业务规则第三十一条所列情事须停止交易或终止上市者,本公司应于实施日三十日前公告。

所有未了结部位应于公告停止交易或终止上市之实施日前了结。实施日前未了结之部位,以实施日之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23条 本交易规则经报奉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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