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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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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13:14
导读: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文号:财综字[1995]146号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证券、期货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的经费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决定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实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5]146号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促进证券、期货、福利)开支;
  (三)证监会办公用房租赁或购建费用,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职工住房的购建费用;
  (四)建立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监控系统所需开支;
  (五)境外证券、期货业务监控费用,与境外证券、期货信息交流和业务往来费用;
  (六)对证券、期货纠纷的调查、仲裁与处理费用。
  (七)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对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费用;
  (八)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开支。
  六、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实行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证监会财务管理制度,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另行制定。
  七、证监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收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的收支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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