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台湾省
发布文号:
台湾“金管会”为扩大其证券与台湾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及认购(售)权证等,但不得投资兴柜有价证券及店头衍生性商品。
(二)投资限额:
1.大陆地区投资人投资台湾地区证券之限额,由金管会会商外汇业务主管机关后定之。
2.大陆地区投资人投资台湾地区证券数额与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数额之合计数,不得逾其他法令所定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比率上限之数额。
3.大陆地区投资人单次或累计投资取得上市或上柜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者,应依台湾\"经济部\"所定办法申请核准。
四、对于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投资之相关管理机制如下:
(一)不得实质控制或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即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响公司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
(二)其表决权之行使,原则上应由台湾地区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为之。
(三)必要时得要求大陆地区投资人提供最终受益人相关资料。
(四)陆资登记时给予特殊代码,以利监控。
(五)加强市场监视及跨市场通报机制。
上该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陆资即可投资国内资本市场及从事期货交易,将可循序导入大陆资金,增加我国市场新动能,并有助于上市(柜)公司吸引大陆优秀员工,提供外国企业来台上市上柜之诱因。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