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责任)期货交易所、会员、期货经纪机构、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营私舞弊或者诈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处理)未经审核、批准和登记注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期货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会员、期货经纪机构、结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组织期货行业协会。期货行业协会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七十四条 (对原有规则、制度的规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各期货交易所、会员、期货经纪机构、结算机构均应根据本规定规范其各项规则和制度。
第七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期货市场管理的规定与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