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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3 10:25
导读: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表,并及时公布。


第六十六条 会员未能履行期货合约时,期货交易所应当按下列顺序代为承担履约责任:
  (一)动用违约会员的保证金;
  (二)动用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
  (三)动用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
  期货交易所以前款(二)、(三)项的办法代会员履约后,应当依法向该会员追偿。


第六十七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page]
  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


第六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指定交割仓库与期货交割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标准仓单所代表的交割商品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十九条 标准仓单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并经期货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标准仓单可以转让,转让双方须在期货交易所登记。未经登记,标准仓单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期货交易所对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事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三)期货合约的上市、修改和终止;
  (四)期货交易所之间进行联网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除章程、交易规则以外的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总经理离任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期货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派员参加离任审计。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单位兼职。


第七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期货交易。


第七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的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优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改善。


第七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七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现期货市场参与者或者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涉及50万元以上诉讼;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对其会员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交易手续费比例,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八十条 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十九条处罚。
  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

关联法规: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规则指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生效的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继续保留,但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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