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期货书样本。
四、获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其具有经纪会员资格的国内期货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所的二级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
五、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接到本通知后,请按通知要求,对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申请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审核。各交易所的《推荐意见表》须在1995年12月15日前,报会员单位所在地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在1996年2月28日前,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六、未获期货交易所推荐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经审核未获通过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停止期货经纪业务。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附:______期货交易所推荐意见表
第 号
哪些期货交易所的会获得会员席位的时在本交易所交易的品
5年1—8月在本交易所成额(元)及成交量
5年1—8月在本交易所代理与自营额的比本交易所是否有严重违规行为
曾受到何种惩附:会员经纪业务申请登记表
员 名 称:
定 代 表 人:
业 务 部 负责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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