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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林诉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对经纪人作的期货价格走势分析误导致其

2019-04-02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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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张申林。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下称金中富)。1993年3月2日,张申林与金中富签订顾客契约,在金中富开户从事日盘期货交易,帐号J1592.同日,张申林与金中富经纪人汪俊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汪俊代办递送交易单据、签收帐单、
「案情」

原告:张申林。

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南京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不是其杜撰或无中生有捏造的信息来误导入市。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王建国的行情分析与张申林做日盘红豆期货亏损缺少时间上的衔接点。张申林是3月3日才入市交易的,其实际损失发生在3月3日以后,而王建国所作的行情分析是在2月24日、25日,而2月23日至25日日盘红豆期货价格确实是持续上升,只是2月26日价格才开始下跌,因此,王建国的行为与张申林的亏损缺少内在的因果联系。此外,交易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市场行情的分析,对客户没有任何必须据此操作的约束力,只能作为客户进行操作的一种主观的参考意见,进行买单或卖单的交易决定权完全在客户及客户全权委托的经纪人。至于客户仅凭行情分析作为部分交易的依据,盲目入市操作,由此造成的经济亏损,只能自己承担。[page]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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