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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在期货交易交割期中止实物交割责

2019-04-0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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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吉林省农副产品进出口集团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第三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第三人:广东省广发期货清算公司。1996年6月20日,原告吉林省农副产品进出口集团长发粮油制品有
「案情」

原告:吉林省农副产品进出口集团长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金鹏吉林中的作用问题。期货交易具有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两大基本功能。上述二大功能可以指导现货市场价格,有效协调供需关系;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套期保值回避因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使生产经营平稳发展。而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主要依靠期货市场1-3%的期货合约能够进行“实物交割”。可见,“实物交割”对期货市场的重要性。可以说“实物交割”是期货交易不可缺少的结算方式,是实现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保证。纵观国际、国内期货市场,均是最大限度地进行实物交割。广交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过了最后交易日,未平仓合约必须准备进行实物交割”。本案第三人广交所和广发公司在处理9607豆粕合约违约问题时,却作出“中止实物交割”的决定,显然是违背期货惯例,妨碍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二、期货交易所的性质问题。期货交易所既是期货市场的管理者,又是期货交易买方和卖方的相对人。因其具有双重性质,也就应承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作为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是:制定符合法律政策和期货交易惯例的规章制度和依法实施管理期货交易的行为;作为“相对人”的法律责任是:当买方或卖方违约时,必须先代违约方履行合约,然后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由此体现期货市场100%履约的显著特点)。它也说明了期货交易所与会员单位、客户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应尽相同的民事义务。本案第三人只强调作为管理者的权利,而回避作为相对人的义务,显然是逃避责任。

三、如何适用法律也是本案关键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尚无期货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审理期货交易纠纷案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交易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1995〕140号文件”的规定,前者对民事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后者则是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的具体准则。凡是与《民法通则》和《座谈会纪要》相违背的,即应认定无效。因此,本案判定“中止实物交割”无效是正确的。[page]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运用期货交易理论,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分清责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认定第三人“中止实物交割”的决定无效,判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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