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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金明区检察院诉任秀娟、张建扬非法经营罪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2 22:23
导读: 【案情摘要】原告:开封市金明区检察院;被告人一任秀娟;被告人二张建扬2004年12月以来,被告人任秀娟、张建扬被上线动员,以2800元、2900元或3900元的不同价格认购天狮化妆品或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保健品的方式先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并在开封市大王屯等地,采取集
【案情摘要】 原告:开封市开封证书等证书资料,保证该公司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禁止传销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7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总是的批复》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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